在道路
交通事故导致人身遭受重大损害需紧急救治之际,任何医疗机构均不得以相关
医疗费用尚未支付为由拒绝实施救援和诊治行为。
在这类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的涉事双方及他们各自所在的单位或机动车辆的拥有者负有预先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或者,可由公安司法机关指派一方代为垫付,待案件作结后再根据当事人在事故中的权责进行合理分配。
若在此类情况中,负有过错的当事人或其所在的单位或机动车辆的拥有者不履行提前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或者暂时无能力进行垫付,公安司法机关有权对相关机动车辆采取临时扣押措施,以便保障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和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当涉及到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内,因机动车肇事引发交通事故并逃逸,对此类案件应由当地保险公司先行摊付伤者在抢救期间所需的医疗费用以及死者的
丧葬费用。
此外,中国某保险公司具有向抓捕归案的逃逸者及其所属单位或者机动车辆的拥有者,追索原先已经垫付的全部金额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