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怎么处置?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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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管发生的是医疗纠纷、还是医疗事故都可以采取协商、起诉或者是仲裁等的方式来处理,当然对于协商并不能达成一致,也并不想向法院或者是仲裁机构提交诉状、仲裁请求的,可以请求第三方介入调解。
发生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怎么处置?

一、发生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怎么处置?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医疗事故发生之后怎么赔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在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发生之后,首先需要确定具体是什么原因导致纠纷发生、需要确定纠纷的责任方,之后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受害者可以获得的赔偿数额,对于不能协商的情形,也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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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避免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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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就公开、公平、公正三者而言,公开是公正的保障、公正是公平的基础。
3、公平首先体现在医患双方在处理过程中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没有额外的特权。其次,体现在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4、例如条例赋予了医疗机构予以诸如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特定资料的保管权,同时也规定了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所应承担的医疗事故责任。再者,在适用法律上必须体现公平。不能针对同一个争议事实对医患双方适用不同的法律。公正适用法律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5、程序上的公正是保证实体公正的前提,在医疗事故处理中,程序公正具有特殊的意义。比如,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的组成以及鉴定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等程序规定,目的是保证专家可以不受外部干扰,客观地进行鉴定。
6、通过随机抽取这种程序机制达到公正鉴定进而公正处理的目的。实体上的公正,就是证据适用和法律适用的公正。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时,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搜集证据,并在证据的基础上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条款。只有如此,才能保证正确处理。公开尽管是形式上的要求,但具有实质上的意义。按照法制原则,内部的规定不能调整外部的法律行为。
7、也就是说,内部规定、文件不能作为司法机关判案和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在处理争议时,要采取公开的方式,即公开程序、证据内容、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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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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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范本
[律师回复] 对于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范本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准确、依法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创建平安医院,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等法律、法规和《温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温政发〔2020〕4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活动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医疗纠纷处置,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及时便民、依法妥善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责任追究、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医患沟通和安全责任等制度。同时,设立医疗纠纷患方接待场所,指定专人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
第五条 医院(卫生院)保卫部门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在门(急)诊大厅、输液大厅、抢救室、手术室、收费(挂号)处、药房(库)和贵重设备、危险物品存放处,以及易发生聚众闹事的场所安装报警、电视监控等安防设备或配备相应设施。
第六条 医院(卫生院)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科室职责:办公室负责医疗纠纷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医务部门负责医疗纠纷的接待、调查、答复、处理和报告。保卫部门负责医疗纠纷场所的安全保卫、报警工作。后勤部门负责医疗纠纷处置的后勤保障工作。发生医疗纠纷的科室负责人原则上需全程协助处置。其他相关部门和科室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部分规模较小、人员较少的卫生院可成立医疗纠纷处置小组,小组成员分工负责纠纷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置培训制度和计划,鼓励各科室采用各种方式进行培训。医院(卫生院)行政工作人员、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基础知识培训和考核,考试成绩与年度考核挂钩。新分配医务人员考试合格才能上岗。加强医疗纠纷处置专职人员培训,定期组织培训学习和考察调研,提高医疗纠纷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医疗纠纷风险分级
第八条 根据患方的人数、情绪、态度、行为以及医疗不良结果的程度,将医疗纠纷风险分为:
一级风险:患方质疑医务人员诊疗行为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患者及家属要求复印病历;拒绝在危重病人通知单、手术知情同意书等材料上签字;患者及其家属向科室讨要说法等,经判定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形。
二级风险:患方来院投诉人数少于10人,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干扰正常医疗秩序;对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患方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过程提出质疑,经解释无效,影响其他病人诊疗的等情形。
风险:患方来院投诉人数超过10人,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严重干扰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的;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停尸闹丧,拒绝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殡仪馆,在医疗场所设灵堂、摆花圈、拉横幅等行为的;患方在医疗机构内实施打、砸、抢等行为,造成财物损坏等情形。
第三章 报告
第九条 发生一级以上风险医疗纠纷,当事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报告。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应当立即到位,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解释处理,同时向医务部门或总值班报告,必要时医务部门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处置纠纷。
第十条 发生二级以上风险医疗纠纷,医务部门接到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分管院长汇报,并赶赴现场组织调查,必要时通知保卫科报警。非上班时间和节假日发生医疗纠纷,行政总值班在接到科室报告后应尽快到位,需医务部门协调处理的,应通知医务部门人员及时到位。
第十一条 发生风险医疗纠纷,医务部门应同时向医院(卫生院)主要领导报告,同时,通知保卫科向110或当地公安机关报警(情况紧急时,医务人员或医务部门工作人员直接报警),掌握基本情况后,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和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务部门应当向医院(卫生院)主要领导报告,并在12小时内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医疗纠纷经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的、行政调解的、医调会调解的、以及调解或者判决的,自解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医务部门负责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医疗纠纷简要情况、处理经过、赔款数额、会诊讨论意见以及整改和责任追究等情况。
第四章 处置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采取下列应急控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一)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和纠纷风险级别处置要求及时赶赴现场。
(二)医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立即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实向医院领导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组织相关医务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接待患方人员,向家属通报和解释相关情况。
(三)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死因有异议的,建议患方按规定申请尸检。
(五)保卫科工作人员或保安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有力措施,维护现场秩序,保护医务人员及病区其他患者的人身安全和医院公共财物的安全;
二、风险医疗纠纷负责报警,并向警方提供有关人员违法闹事的证据。
(六)公安机关民警到达后,由医务部门负责向民警介绍纠纷基本情况,与民警共同做好患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引导患方依法处理医疗纠纷。公安机构依法强制移尸的,医院(卫生院)保卫、后勤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强制移尸。
(七)发现新闻媒体介入纠纷的,由医院(卫生院)办公室统一负责接待,介绍情况,并与医务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审核新闻稿。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患方的咨询和投诉,耐心听取患方陈述,虚心征求患方意见,认真做好笔录和解释说明工作。
一级风险纠纷原则上由当事医务人员或科室负责沟通协调,必要时医务部门人员出面沟通协调。
二级风险纠纷以医务部门为主负责与患方沟通协调处理,其他科室及职能部门配合,必要时分管院长出面接待、市卫生局医政科工作人员到现场协助处理。
风险纠纷分管院长应当及时赶赴现场负责与患方沟通协调处理,其他副院长及相关科室、职能部门配合,必要时院长出面接待,市卫生局医政科及分管副局长到现场协助处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患方有依法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复印复制有关病历资料、申请尸体解剖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利;应当告知患方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义务,禁止停尸闹丧、打砸医疗机构和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患方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异议,医务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当事医务人员及科室应当积极配合,实事求是反映医疗经过,并提供书面情况说明,重大疑难的医疗纠纷应当组织院内或市内专家会诊。
第十八条 医务部门应及时将专家会诊意见和处理意见向患方通报和解释,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患方仍有异议的,应当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办法和程序,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
第十九条 患方依法提出要求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对相关药物注射物品等实物进行检验、申请尸体解剖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据规定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二十条 经专家讨论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的,且患方索赔额少于1万元的,由医院(卫生院)与患方协商处理,协商成功签订协议书。 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医疗机构专用接待场所进行,并告知患方推举不超过3名代表参加协商。
第二十一条 患方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的;或院方认为存在重大过失,估计患方索赔金额可能超过1万元的,医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医调会和理赔中心报案。
第二十二条 市医调会和理赔中心工作人员到达现场之后,医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向其介绍基本情况、争议焦点及专家讨论会诊意见,协助其查阅病历资料(必要时向其提供病例复印资料,但须办理登记并签名手续)等。同时协助市医调会和理赔中心工作人员与患方进行协商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医调会和理赔中心受理后,医疗纠纷的责任程度和赔偿数额等由其工作人员负责调查评估和协商调解,医院(卫生院)任何人员不得再作责任程度、赔偿数额的判定和承诺,也不得私自给予赔偿,以避免医患矛盾冲突和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判定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师定期考核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当事医务人员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在规定期限内可以请求所在医疗机构申请再次鉴定。
第二十五条 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后,医院(卫生院)应当按照专家会诊意见、市医调会和理赔中心反馈意见,及时组织讨论,分析存在问题,制定完善相应制度措施,责令当事医务人员和科室组织整改,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和责任追究情况应当在院内公示。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害、财物损失和事态扩大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由卫生局负责解释,并于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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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废物泄露的处置流程
1、立即报告医院总务科,组织相关人员对污染现场进行封锁,保护现场;2、24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3、采取相应紧急措施;4、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写出调查报告;5、做好防护,清扫污染区域;6、解除封锁,向上级汇报调查处理结果;7、总结经验,向全院反馈,留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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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模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模板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准确、依法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创建平安医院,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等法律、法规和《温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温政发〔2020〕4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活动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医疗纠纷处置,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及时便民、依法妥善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责任追究、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医患沟通和安全责任等制度。同时,设立医疗纠纷患方接待场所,指定专人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
第五条 医院(卫生院)保卫部门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在门(急)诊大厅、输液大厅、抢救室、手术室、收费(挂号)处、药房(库)和贵重设备、危险物品存放处,以及易发生聚众闹事的场所安装报警、电视监控等安防设备或配备相应设施。
第六条 医院(卫生院)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科室职责:办公室负责医疗纠纷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医务部门负责医疗纠纷的接待、调查、答复、处理和报告。保卫部门负责医疗纠纷场所的安全保卫、报警工作。后勤部门负责医疗纠纷处置的后勤保障工作。发生医疗纠纷的科室负责人原则上需全程协助处置。其他相关部门和科室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部分规模较小、人员较少的卫生院可成立医疗纠纷处置小组,小组成员分工负责纠纷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置培训制度和计划,鼓励各科室采用各种方式进行培训。医院(卫生院)行政工作人员、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基础知识培训和考核,考试成绩与年度考核挂钩。新分配医务人员考试合格才能上岗。加强医疗纠纷处置专职人员培训,定期组织培训学习和考察调研,提高医疗纠纷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医疗纠纷风险分级
第八条 根据患方的人数、情绪、态度、行为以及医疗不良结果的程度,将医疗纠纷风险分为:
一级风险:患方质疑医务人员诊疗行为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患者及家属要求复印病历;拒绝在危重病人通知单、手术知情同意书等材料上签字;患者及其家属向科室讨要说法等,经判定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形。
二级风险:患方来院投诉人数少于10人,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干扰正常医疗秩序;对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患方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过程提出质疑,经解释无效,影响其他病人诊疗的等情形。
风险:患方来院投诉人数超过10人,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严重干扰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的;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停尸闹丧,拒绝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殡仪馆,在医疗场所设灵堂、摆花圈、拉横幅等行为的;患方在医疗机构内实施打、砸、抢等行为,造成财物损坏等情形。
第三章 报告
第九条 发生一级以上风险医疗纠纷,当事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报告。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应当立即到位,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解释处理,同时向医务部门或总值班报告,必要时医务部门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处置纠纷。
第十条 发生二级以上风险医疗纠纷,医务部门接到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分管院长汇报,并赶赴现场组织调查,必要时通知保卫科报警。非上班时间和节假日发生医疗纠纷,行政总值班在接到科室报告后应尽快到位,需医务部门协调处理的,应通知医务部门人员及时到位。
第十一条 发生风险医疗纠纷,医务部门应同时向医院(卫生院)主要领导报告,同时,通知保卫科向110或当地公安机关报警(情况紧急时,医务人员或医务部门工作人员直接报警),掌握基本情况后,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和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务部门应当向医院(卫生院)主要领导报告,并在12小时内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医疗纠纷经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的、行政调解的、医调会调解的、以及调解或者判决的,自解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医务部门负责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医疗纠纷简要情况、处理经过、赔款数额、会诊讨论意见以及整改和责任追究等情况。
第四章 处置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采取下列应急控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一)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和纠纷风险级别处置要求及时赶赴现场。
(二)医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立即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实向医院领导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组织相关医务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接待患方人员,向家属通报和解释相关情况。
(三)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死因有异议的,建议患方按规定申请尸检。
(五)保卫科工作人员或保安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有力措施,维护现场秩序,保护医务人员及病区其他患者的人身安全和医院公共财物的安全;
二、风险医疗纠纷负责报警,并向警方提供有关人员违法闹事的证据。
(六)公安机关民警到达后,由医务部门负责向民警介绍纠纷基本情况,与民警共同做好患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引导患方依法处理医疗纠纷。公安机构依法强制移尸的,医院(卫生院)保卫、后勤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强制移尸。
(七)发现新闻媒体介入纠纷的,由医院(卫生院)办公室统一负责接待,介绍情况,并与医务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审核新闻稿。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患方的咨询和投诉,耐心听取患方陈述,虚心征求患方意见,认真做好笔录和解释说明工作。
一级风险纠纷原则上由当事医务人员或科室负责沟通协调,必要时医务部门人员出面沟通协调。
二级风险纠纷以医务部门为主负责与患方沟通协调处理,其他科室及职能部门配合,必要时分管院长出面接待、市卫生局医政科工作人员到现场协助处理。
风险纠纷分管院长应当及时赶赴现场负责与患方沟通协调处理,其他副院长及相关科室、职能部门配合,必要时院长出面接待,市卫生局医政科及分管副局长到现场协助处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患方有依法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复印复制有关病历资料、申请尸体解剖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利;应当告知患方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义务,禁止停尸闹丧、打砸医疗机构和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患方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异议,医务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当事医务人员及科室应当积极配合,实事求是反映医疗经过,并提供书面情况说明,重大疑难的医疗纠纷应当组织院内或市内专家会诊。
第十八条 医务部门应及时将专家会诊意见和处理意见向患方通报和解释,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患方仍有异议的,应当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办法和程序,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
第十九条 患方依法提出要求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对相关药物注射物品等实物进行检验、申请尸体解剖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据规定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二十条 经专家讨论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的,且患方索赔额少于1万元的,由医院(卫生院)与患方协商处理,协商成功签订协议书。 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医疗机构专用接待场所进行,并告知患方推举不超过3名代表参加协商。
第二十一条 患方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的;或院方认为存在重大过失,估计患方索赔金额可能超过1万元的,医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医调会和理赔中心报案。
第二十二条 市医调会和理赔中心工作人员到达现场之后,医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向其介绍基本情况、争议焦点及专家讨论会诊意见,协助其查阅病历资料(必要时向其提供病例复印资料,但须办理登记并签名手续)等。同时协助市医调会和理赔中心工作人员与患方进行协商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医调会和理赔中心受理后,医疗纠纷的责任程度和赔偿数额等由其工作人员负责调查评估和协商调解,医院(卫生院)任何人员不得再作责任程度、赔偿数额的判定和承诺,也不得私自给予赔偿,以避免医患矛盾冲突和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判定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师定期考核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当事医务人员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在规定期限内可以请求所在医疗机构申请再次鉴定。
第二十五条 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后,医院(卫生院)应当按照专家会诊意见、市医调会和理赔中心反馈意见,及时组织讨论,分析存在问题,制定完善相应制度措施,责令当事医务人员和科室组织整改,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和责任追究情况应当在院内公示。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害、财物损失和事态扩大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由卫生局负责解释,并于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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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准确、依法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创建平安医院,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等法律、法规和《温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温政发〔2020〕4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活动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医疗纠纷处置,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及时便民、依法妥善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责任追究、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医患沟通和安全责任等制度。同时,设立医疗纠纷患方接待场所,指定专人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
第五条 医院(卫生院)保卫部门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在门(急)诊大厅、输液大厅、抢救室、手术室、收费(挂号)处、药房(库)和贵重设备、危险物品存放处,以及易发生聚众闹事的场所安装报警、电视监控等安防设备或配备相应设施。
第六条 医院(卫生院)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科室职责:办公室负责医疗纠纷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医务部门负责医疗纠纷的接待、调查、答复、处理和报告。保卫部门负责医疗纠纷场所的安全保卫、报警工作。后勤部门负责医疗纠纷处置的后勤保障工作。发生医疗纠纷的科室负责人原则上需全程协助处置。其他相关部门和科室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部分规模较小、人员较少的卫生院可成立医疗纠纷处置小组,小组成员分工负责纠纷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置培训制度和计划,鼓励各科室采用各种方式进行培训。医院(卫生院)行政工作人员、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基础知识培训和考核,考试成绩与年度考核挂钩。新分配医务人员考试合格才能上岗。加强医疗纠纷处置专职人员培训,定期组织培训学习和考察调研,提高医疗纠纷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医疗纠纷风险分级
第八条 根据患方的人数、情绪、态度、行为以及医疗不良结果的程度,将医疗纠纷风险分为:
一级风险:患方质疑医务人员诊疗行为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患者及家属要求复印病历;拒绝在危重病人通知单、手术知情同意书等材料上签字;患者及其家属向科室讨要说法等,经判定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形。
二级风险:患方来院投诉人数少于10人,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干扰正常医疗秩序;对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患方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过程提出质疑,经解释无效,影响其他病人诊疗的等情形。
风险:患方来院投诉人数超过10人,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严重干扰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的;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停尸闹丧,拒绝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殡仪馆,在医疗场所设灵堂、摆花圈、拉横幅等行为的;患方在医疗机构内实施打、砸、抢等行为,造成财物损坏等情形。
第三章 报告
第九条 发生一级以上风险医疗纠纷,当事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报告。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应当立即到位,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解释处理,同时向医务部门或总值班报告,必要时医务部门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处置纠纷。
第十条 发生二级以上风险医疗纠纷,医务部门接到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分管院长汇报,并赶赴现场组织调查,必要时通知保卫科报警。非上班时间和节假日发生医疗纠纷,行政总值班在接到科室报告后应尽快到位,需医务部门协调处理的,应通知医务部门人员及时到位。
第十一条 发生风险医疗纠纷,医务部门应同时向医院(卫生院)主要领导报告,同时,通知保卫科向110或当地公安机关报警(情况紧急时,医务人员或医务部门工作人员直接报警),掌握基本情况后,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和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务部门应当向医院(卫生院)主要领导报告,并在12小时内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医疗纠纷经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的、行政调解的、医调会调解的、以及调解或者判决的,自解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医务部门负责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医疗纠纷简要情况、处理经过、赔款数额、会诊讨论意见以及整改和责任追究等情况。
第四章 处置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采取下列应急控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一)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和纠纷风险级别处置要求及时赶赴现场。
(二)医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立即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实向医院领导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组织相关医务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接待患方人员,向家属通报和解释相关情况。
(三)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死因有异议的,建议患方按规定申请尸检。
(五)保卫科工作人员或保安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有力措施,维护现场秩序,保护医务人员及病区其他患者的人身安全和医院公共财物的安全;
二、风险医疗纠纷负责报警,并向警方提供有关人员违法闹事的证据。
(六)公安机关民警到达后,由医务部门负责向民警介绍纠纷基本情况,与民警共同做好患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引导患方依法处理医疗纠纷。公安机构依法强制移尸的,医院(卫生院)保卫、后勤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强制移尸。
(七)发现新闻媒体介入纠纷的,由医院(卫生院)办公室统一负责接待,介绍情况,并与医务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审核新闻稿。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患方的咨询和投诉,耐心听取患方陈述,虚心征求患方意见,认真做好笔录和解释说明工作。
一级风险纠纷原则上由当事医务人员或科室负责沟通协调,必要时医务部门人员出面沟通协调。
二级风险纠纷以医务部门为主负责与患方沟通协调处理,其他科室及职能部门配合,必要时分管院长出面接待、市卫生局医政科工作人员到现场协助处理。
风险纠纷分管院长应当及时赶赴现场负责与患方沟通协调处理,其他副院长及相关科室、职能部门配合,必要时院长出面接待,市卫生局医政科及分管副局长到现场协助处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患方有依法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复印复制有关病历资料、申请尸体解剖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利;应当告知患方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义务,禁止停尸闹丧、打砸医疗机构和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患方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异议,医务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当事医务人员及科室应当积极配合,实事求是反映医疗经过,并提供书面情况说明,重大疑难的医疗纠纷应当组织院内或市内专家会诊。
第十八条 医务部门应及时将专家会诊意见和处理意见向患方通报和解释,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患方仍有异议的,应当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办法和程序,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
第十九条 患方依法提出要求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对相关药物注射物品等实物进行检验、申请尸体解剖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据规定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二十条 经专家讨论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的,且患方索赔额少于1万元的,由医院(卫生院)与患方协商处理,协商成功签订协议书。 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医疗机构专用接待场所进行,并告知患方推举不超过3名代表参加协商。
第二十一条 患方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的;或院方认为存在重大过失,估计患方索赔金额可能超过1万元的,医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医调会和理赔中心报案。
第二十二条 市医调会和理赔中心工作人员到达现场之后,医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向其介绍基本情况、争议焦点及专家讨论会诊意见,协助其查阅病历资料(必要时向其提供病例复印资料,但须办理登记并签名手续)等。同时协助市医调会和理赔中心工作人员与患方进行协商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医调会和理赔中心受理后,医疗纠纷的责任程度和赔偿数额等由其工作人员负责调查评估和协商调解,医院(卫生院)任何人员不得再作责任程度、赔偿数额的判定和承诺,也不得私自给予赔偿,以避免医患矛盾冲突和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判定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师定期考核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当事医务人员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在规定期限内可以请求所在医疗机构申请再次鉴定。
第二十五条 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后,医院(卫生院)应当按照专家会诊意见、市医调会和理赔中心反馈意见,及时组织讨论,分析存在问题,制定完善相应制度措施,责令当事医务人员和科室组织整改,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和责任追究情况应当在院内公示。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害、财物损失和事态扩大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由卫生局负责解释,并于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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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双方的和解,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中有明确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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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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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准确、依法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创建平安医院,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等法律、法规和《温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温政发〔2020〕4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活动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医疗纠纷处置,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及时便民、依法妥善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责任追究、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医患沟通和安全责任等制度。同时,设立医疗纠纷患方接待场所,指定专人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
第五条 医院(卫生院)保卫部门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在门(急)诊大厅、输液大厅、抢救室、手术室、收费(挂号)处、药房(库)和贵重设备、危险物品存放处,以及易发生聚众闹事的场所安装报警、电视监控等安防设备或配备相应设施。
第六条 医院(卫生院)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科室职责:办公室负责医疗纠纷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医务部门负责医疗纠纷的接待、调查、答复、处理和报告。保卫部门负责医疗纠纷场所的安全保卫、报警工作。后勤部门负责医疗纠纷处置的后勤保障工作。发生医疗纠纷的科室负责人原则上需全程协助处置。其他相关部门和科室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部分规模较小、人员较少的卫生院可成立医疗纠纷处置小组,小组成员分工负责纠纷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置培训制度和计划,鼓励各科室采用各种方式进行培训。医院(卫生院)行政工作人员、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基础知识培训和考核,考试成绩与年度考核挂钩。新分配医务人员考试合格才能上岗。加强医疗纠纷处置专职人员培训,定期组织培训学习和考察调研,提高医疗纠纷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医疗纠纷风险分级
第八条 根据患方的人数、情绪、态度、行为以及医疗不良结果的程度,将医疗纠纷风险分为:
一级风险:患方质疑医务人员诊疗行为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患者及家属要求复印病历;拒绝在危重病人通知单、手术知情同意书等材料上签字;患者及其家属向科室讨要说法等,经判定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形。
二级风险:患方来院投诉人数少于10人,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干扰正常医疗秩序;对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患方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过程提出质疑,经解释无效,影响其他病人诊疗的等情形。
风险:患方来院投诉人数超过10人,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严重干扰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的;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停尸闹丧,拒绝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殡仪馆,在医疗场所设灵堂、摆花圈、拉横幅等行为的;患方在医疗机构内实施打、砸、抢等行为,造成财物损坏等情形。
第三章 报告
第九条 发生一级以上风险医疗纠纷,当事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报告。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应当立即到位,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解释处理,同时向医务部门或总值班报告,必要时医务部门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处置纠纷。
第十条 发生二级以上风险医疗纠纷,医务部门接到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分管院长汇报,并赶赴现场组织调查,必要时通知保卫科报警。非上班时间和节假日发生医疗纠纷,行政总值班在接到科室报告后应尽快到位,需医务部门协调处理的,应通知医务部门人员及时到位。
第十一条 发生风险医疗纠纷,医务部门应同时向医院(卫生院)主要领导报告,同时,通知保卫科向110或当地公安机关报警(情况紧急时,医务人员或医务部门工作人员直接报警),掌握基本情况后,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和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务部门应当向医院(卫生院)主要领导报告,并在12小时内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医疗纠纷经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的、行政调解的、医调会调解的、以及调解或者判决的,自解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医务部门负责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医疗纠纷简要情况、处理经过、赔款数额、会诊讨论意见以及整改和责任追究等情况。
第四章 处置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采取下列应急控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一)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和纠纷风险级别处置要求及时赶赴现场。
(二)医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立即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实向医院领导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组织相关医务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接待患方人员,向家属通报和解释相关情况。
(三)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死因有异议的,建议患方按规定申请尸检。
(五)保卫科工作人员或保安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有力措施,维护现场秩序,保护医务人员及病区其他患者的人身安全和医院公共财物的安全;
二、风险医疗纠纷负责报警,并向警方提供有关人员违法闹事的证据。
(六)公安机关民警到达后,由医务部门负责向民警介绍纠纷基本情况,与民警共同做好患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引导患方依法处理医疗纠纷。公安机构依法强制移尸的,医院(卫生院)保卫、后勤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强制移尸。
(七)发现新闻媒体介入纠纷的,由医院(卫生院)办公室统一负责接待,介绍情况,并与医务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审核新闻稿。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患方的咨询和投诉,耐心听取患方陈述,虚心征求患方意见,认真做好笔录和解释说明工作。
一级风险纠纷原则上由当事医务人员或科室负责沟通协调,必要时医务部门人员出面沟通协调。
二级风险纠纷以医务部门为主负责与患方沟通协调处理,其他科室及职能部门配合,必要时分管院长出面接待、市卫生局医政科工作人员到现场协助处理。
风险纠纷分管院长应当及时赶赴现场负责与患方沟通协调处理,其他副院长及相关科室、职能部门配合,必要时院长出面接待,市卫生局医政科及分管副局长到现场协助处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患方有依法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复印复制有关病历资料、申请尸体解剖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利;应当告知患方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义务,禁止停尸闹丧、打砸医疗机构和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患方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异议,医务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当事医务人员及科室应当积极配合,实事求是反映医疗经过,并提供书面情况说明,重大疑难的医疗纠纷应当组织院内或市内专家会诊。
第十八条 医务部门应及时将专家会诊意见和处理意见向患方通报和解释,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患方仍有异议的,应当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办法和程序,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
第十九条 患方依法提出要求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对相关药物注射物品等实物进行检验、申请尸体解剖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据规定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二十条 经专家讨论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的,且患方索赔额少于1万元的,由医院(卫生院)与患方协商处理,协商成功签订协议书。 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医疗机构专用接待场所进行,并告知患方推举不超过3名代表参加协商。
第二十一条 患方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的;或院方认为存在重大过失,估计患方索赔金额可能超过1万元的,医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医调会和理赔中心报案。
第二十二条 市医调会和理赔中心工作人员到达现场之后,医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向其介绍基本情况、争议焦点及专家讨论会诊意见,协助其查阅病历资料(必要时向其提供病例复印资料,但须办理登记并签名手续)等。同时协助市医调会和理赔中心工作人员与患方进行协商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医调会和理赔中心受理后,医疗纠纷的责任程度和赔偿数额等由其工作人员负责调查评估和协商调解,医院(卫生院)任何人员不得再作责任程度、赔偿数额的判定和承诺,也不得私自给予赔偿,以避免医患矛盾冲突和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判定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师定期考核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当事医务人员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在规定期限内可以请求所在医疗机构申请再次鉴定。
第二十五条 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后,医院(卫生院)应当按照专家会诊意见、市医调会和理赔中心反馈意见,及时组织讨论,分析存在问题,制定完善相应制度措施,责令当事医务人员和科室组织整改,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和责任追究情况应当在院内公示。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害、财物损失和事态扩大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由卫生局负责解释,并于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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