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法中,口头合同同样被视为一种必要且重要的契约形式,其所产生的义务及效力均受到法治的严格保障。
一份合乎
法规并且能够实际履行的
口头协议应包括如下几个基本要素:
(1)签署的双方应该具备履行该合同的
民事行为能力;
准确来说,一个契约属于私法范畴下的
法律行为,而只有那些拥有相关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才能被赋予签定此项契约的资格。
(2)表达的意愿必须坚决真实;
“意愿坚决真实”这一条款要求每位签署者的意思表示行为应该能完全反映出他们内心中所期望的效果,使之与自然人的内部意志以及外在表现相契合。
(3)禁止任何违反国家法律、行政规章制度的行为,亦不得侵害
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的原则。
在法律术语中,所谓的口头契约,是指双方通过直接沟通或借助通信设备如电话等来商议并签订协议。
这种形式的协议在现实社会中广泛存在,与我们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息息相关,例如市场购物、商场购买衣物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