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出让人在转让其享有的主债权时,所附带的
抵押权,不得将其独立于债权进行转让或为他项
债务提供担保。
当债权发生转让时,所附带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也应随之整体转让,但若法律
法规另有明文规定或具体当事人双方另行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形除外。
此中规定体现出如下必要原则:
1.债权本身需具备合法有效性且不可违反任何社会公众利益。
债权的实际存在与否是
债权转让行为的基础所在。
若出让人试图用无效的债权去转移给他人,或是将早已消失的债权转移出去,这都意味着无法找到合适的标的物来进行这项交易。
这种限制性条款的设立意图在于防范可能导致的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2.债权的转让在保证不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的同时进行。
虽然过往的“债权乃法律锁链”这种观念已经逐渐淡化,但是债权转让仅仅表现为主体的变更,若是出现了债权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动,那么便会形成新的合同关系,这种情况并不属于传统的转让类型。
所谓的债权主要内容变动,主要涵盖以下各个方面:
品种、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权性质、期限、履约地点及方式、结算方式、
违约责任等多个层面。
对于债权的次要内容变更,通常不会影响到相关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