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向公司借款,公司应如何主张

最新修订 |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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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企业是否向个人进行薪资放款,需要经股东大会批准,并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董事会成员和高层管理人员应该严格遵守企业规定,仅仅在获得股东集体许可后,方可出借企业资金。
员工向公司借款,公司应如何主张

一、员工向公司借款,公司应如何主张

在关于企业是否应当向个人进行薪资放款这一问题上,依照企业规章制度,须经由股东大会批准通过方能落实。且,必须经过全体股东的一致赞同方可实施此项出借款项至个人的决定。在这个过程中,企业董事会成员以及高层管理人员需严格遵循企业的相关规定,并且只有在获得股东集体许可的前提下方可擅自将企业资金借贷予他人。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二、员工向公司请病假扣钱合法吗

通常状况下,若员工成功向所在单位申请并得到批准病假后,该单位是无权以这类理由对员工进行薪资扣减的。

否则,这一类涉及员工薪资福利的决定便可能构成违法行为,单位将需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此,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我国,病假本身就是法律给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之一。

只有当员工遵循法定程序申请并符合相关规定的病假期限时,其所提请病假才会被视为合法行为。

劳动法》第91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员工向公司借款,公司应如何主张”,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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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原告永年某担保中心(委托人)与永年某银行(受托人)、被告(借款人)三方签订了一份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永年某银行接受某担保中心的委托,向赵某的公司发放贷款100万元,年利率18%,按月结息,委托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用途为购进商品。合同约定,委托人自行监督借款人对委托贷款资金的使用,委托人有权直接向借款人催收委托贷款本息或通过法律手段提讼。
11月15日,抵押权人某担保公司与赵某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赵某公司为确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履行,愿意以其自有财产作抵押,抵押财产作价175万元,实际抵押额为175万元。合同同时约定,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的情形为: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届满仍不能偿还借款本息……11月21日,原、被告就双方签订的上述抵押合同向永年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其中记载的抵押物为高级电动按摩沙发,数量为150台,抵押物总价值175万元,被担保债权种类为流动资金贷款,数额100万元,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物权的相关费用。
11月26日,原告向被告转款100万元。被告借款后,共计给付原告借款利息12079
6.31元,截至6月11日,尚欠借款100万元、利息33920
3.69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偿还,原告诉至永年。
判决
永年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资金100万元,委托永年某银行发放给被告使用,三方分别作为委托人、受托人及借款人签订了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原、被告对此合同均无异议,三方之间建立起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且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根据该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原告作为委托人直接向作为借款人的被告收取利息、监督借款的使用,并有权直接向借款人催收委托贷款本息或通过法律手段提讼,故原告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结合原告提交的永年某银行进账单,能够确认原告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后已向被告履行交付借款100万元的义务,本案借贷事实清楚,无须贷款受托人永年某银行参加诉讼。
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能及时归还,系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万元,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问题,原、被告签订的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8%,并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给付原告利息。
关于原、被告签订的抵押合同问题。原告为确保上述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履行,与被告签订了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共同到永年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明确约定了抵押物为被告所有的150台高级电动按摩沙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因被告未能按期归还原告借款及给付约定利息,故原告主张对上述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永年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被告赵某公司偿还原告永年某担保中心借款100万元,并支付按照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原告某担保中心对依法拍卖、变卖被告公司所抵押的150台高级电动按摩沙发的价款优先受偿。判决送达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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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个人向企业借款协议范本
甲方:
乙方:
保证人:
身份证件号码:
抵押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一、由于乙方资金确实紧张,致使 合同项下的资金不能落实。如不及时解决将严重影响到合同的履行。为保证履约,维护对外信誉,甲方应乙方的申请,同意借给部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二、上述借款用于:
(1)、
(2)、
(3)、
(4)、
三、上述借款直接汇到:
收款单位名称:
收款单位开户行:
收款单位帐号:
四、为保证甲方的资金安全及时收回借款,乙方郑重承诺如下:
1、严格履行合同,保证按时、按质交货如出现违约,乙方将保证返还上述借款。并同时承担因违约而产生的其他责任。
2、保证借款专款专用,不挪作他用。如发现乙方将资金挪作他用,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资金,同时乙方应支付借款额30的违约金。
3、对于上述借款以及产生的资金占用费,甲方有权从双方结算款或其他往来款中扣还甲方也有权委托其他与乙方有业务往来的企业代扣。乙方对此不持 异议。
4、本借款协议书一经成立,即于有关合同。乙方不管任何原因都必须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和资金占用费。
5、本借款及资金占用费乙方最迟于借款支付日起 天内归还给甲方。
6、如乙方未能按期归还借款及资金占用费,甲方可以随时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提讼。乙方应承担甲方追讨该款的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盖章生效。
附件:
合同、乙方借款申请书、乙方企业营业执照复件
借款人(签章):
贷款人(签章):
保证人(签章):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署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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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15日,抵押权人某担保公司与赵某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赵某公司为确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履行,愿意以其自有财产作抵押,抵押财产作价175万元,实际抵押额为175万元。合同同时约定,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的情形为: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届满仍不能偿还借款本息……2012年11月21日,原、被告就双方签订的上述抵押合同向永年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其中记载的抵押物为高级电动按摩沙发,数量为150台,抵押物总价值175万元,被担保债权种类为流动资金贷款,数额100万元,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物权的相关费用。
2012年11月26日,原告向被告转款100万元。被告借款后,共计给付原告借款利息120796.31元,截至2015年6月11日,尚欠借款100万元、利息339203.69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偿还,原告诉至永年法院。
法院判决
永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资金100万元,委托永年某银行发放给被告使用,三方分别作为委托人、受托人及借款人签订了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原、被告对此合同均无异议,三方之间建立起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且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根据该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原告作为委托人直接向作为借款人的被告收取利息、监督借款的使用,并有权直接向借款人催收委托贷款本息或通过法律手段提起诉讼,故原告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结合原告提交的永年某银行进账单,能够确认原告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后已向被告履行交付借款100万元的义务,本案借贷事实清楚,无须贷款受托人永年某银行参加诉讼。
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能及时归还,系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万元,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问题,原、被告签订的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8%,并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给付原告利息。
关于原、被告签订的抵押合同问题。原告为确保上述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履行,与被告签订了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共同到永年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明确约定了抵押物为被告所有的150台高级电动按摩沙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因被告未能按期归还原告借款及给付约定利息,故原告主张对上述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永年法院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被告赵某公司偿还原告永年某担保中心借款100万元,并支付按照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原告某担保中心对依法拍卖、变卖被告公司所抵押的150台高级电动按摩沙发的价款优先受偿。判决送达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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