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法定医疗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实行降职降薪措施。
唯有当劳动者在依据法律
法规所确定的医疗期满之后依然无法胜任原本的职务工作,或无法接受用人单位为其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岗位,此时,用人单位方可依照相关法律程序,提前三十天向该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亦或是选择在另行支付其一个月份
工资后,方可依法解除与该劳动者之间的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