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出现工期延长的情况往往是由多种因素导致的。
根据实际的案例分析和总结,我们可以发现以下几种常见的情形被视为需要工期顺延的理由:
1.工程量有所增加;
2.发包方提出对设计方案的变更要求;
3.发包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节点提供设计图纸以及其他施工所必须的资料给承包商;
4.发包方没有及时支付
工程款项;
5.发包方指派的分承包商和承包商之间在施工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存在问题;
6.针对工程质量的鉴定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