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父母自建房产权归谁
房地产产权归属于户主专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明确规定,每家农村村民只能够持有一份宅基地,而宅基地的面积则须严格遵循各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与准则。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人均耕地资源稀缺,无法保障每户居民均能拥有一片宅基地的区域,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在充分采取一系列针对性的手段,尽力确保按照既定标准可以实现每位农村村民家庭均可享有一处住宅的政策目标。
当农村村民需要新建住房时,其建筑行为应严格遵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庄规划的相关指引,严禁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尽可能选择使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的空闲土地。
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庄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应优先考虑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的用地需求,以提升农村村民的生活品质和居住环境。
对于农村村民的住宅用地问题,由乡(镇)人民政府经过严密审核后进行批准;如涉及占用农用地部分,则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完成审批程序。
当农村村民出售、租赁或赠予现有住宅之后,再次提出申请宅基地的请示将被视为无效。
国家鼓励符合进城落户条件的农村村民主动、自愿退出其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并且也倡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灵活运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实现资产的增值。
最后,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承担起全国范围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的重要职责。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二、农村父母去世,房子和宅基地由什么人来继承
村民有的只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所有权还是在村集体,村民不能随意处置宅基地。所以,宅基地不属于个人财产,也不是遗产,不能被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是个人财产,可以被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农村父母自建房产权归谁”,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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