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上述问题,相关当事人应运用法律手段捍卫自身权益。
举例而言,若持卡人遭受到此类困扰,可选择采取录音等方式收集
证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发布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以制止不法催收行为的继续发生。
然而,需特别强调的是,此种维权策略仅适用于存在不当催收行为的第三方催收机构。
此外,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所明确的“
停息挂账”政策,在特定情形下,如持卡人因经济困难无法按时归还
欠款,但仍有意愿履行还款义务,便可与发卡行进行平等协商,达成
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
在此过程中,建议当事人保持冷静,切勿轻信催收人员提供的解决方案及要求,务必提前掌握相关法律
法规,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