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父母可以选择不支付或适度降低对子女的
抚养费用:
首先是作为负有费用支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如果由于长期罹患疾病或是丧失了劳动能力等原因导致其失去了经济收入,使得他们无法用实际行动来履行先前签订的协议或法院给出的判决中所规定的
抚养孩子的义务;
然而,倘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承担起孩子大部分日常生活所需的开支,那么经过负有费用支付义务的一方申请,这种支付压力便可适当减轻甚至无需执行。
其次,如果负有费用支付义务的一方因为触犯法律而被判处服刑劳动改造,那么他们将无力承担抚养费的支付责任,此时也可以考虑适度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