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问题需依据案情之特定状况予以判定。
在处理诸如数万元此类的小额
借款纠纷中,若仅持有原始
欠条作为唯一凭证,且
出借人均可对借贷事实进行合理的说明解释,那么法院在通常情况下将会确认
借贷关系的有效性。
然而,当所涉资金
数额较大如几十万元时,若被告否认借款相关事宜,仅凭对方拥有欠条便不足证实款项真实支付的事实,此时需要原告提供充足的
证据以证明确实存在这笔借款以及借款资金的来源途径,同时还须对以现金形式支付的原因进行理性而适当的诠释和解释。
此外,还需要借助其他辅助性证据,例如银行流水单据、出借人的经济实力、交易习惯等等,以便于法院能够全面地评估和判断相关事实,否则法院有可能无法承认这笔借款的存在。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