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旧
房屋拆迁补偿,可以采取两种方式:
即货币补偿以及
产权置换。
对于因
拆迁危旧房屋而需给予补偿的情况,该事项须交由当地的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当地的房地产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条例进行妥善处置,并依法向被拆迁方提供相应的
赔偿。
关于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1.各项
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及金额,均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明确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计算方法;
3.若按照规定支付的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仍无法
保证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则可适当提高安置补助费的数额。
关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村民自治必须体现广大村民的集体意愿,而非个别或少数人的意志,并且此种意志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任何与国家法律、
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相冲突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自行做出的决议都将视为无效。
村民自治只有在民主与法治的环境下才能够实现稳步发展,必须做到充分发挥民主的同时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
2.平等原则。
在进行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过程中,务必要确保每一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都能享受到同等的待遇,正确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
之所以会出现部分成员或村民被剥夺了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权益,主要原因在于经济利益的驱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总额是固定不变的,为了让更多的人分享到集体收益,只能通过降低应分款人数以实现大部分村民的利益最大化。
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位成员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权的重要前提;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集体成员在享受分配利益的同时,还应该考虑他们为集体所尽义务的程度,力求做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
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
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