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
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三条明确指出,商标授权使用的权限主要包括三种类型,即专有授权、独家授权以及普遍性授权。
同样,我国现行的《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也有规定,商标所有者有权通过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将其
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进行使用。
在此过程中,许可方应承担起对被许可方所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监管责任;
而作为被许可方,则需确保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此外,在获得许可后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注出被许可方的企业名称及商品产地等信息。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