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职工通常享有至多为12个月的
停工留薪期。
若因伤势严重或情况特殊需延长,则可延长至多12个月。
在这期间,工伤职工的原有
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每月的方式进行发放。
然而,当工伤职工被评定为
伤残等级之后,将停止发放原有的待遇,转而享受相应的
伤残待遇。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