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拥有合法权利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土地在一定条件下实现流转。
承包权的主体者,即
承包方,有全权来决策是否将其所持有的土地进行流转,而发包方无权擅自解除相关合约,亦不可强行索回
拖欠款项。
若发包方采取强制手段要求
土地转让,那么此项转让行为将被视为无效,并对承包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因此,发包方应为此类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承包期限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
承包合同,更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强迫承包方放弃或变更
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此为借口收回承包地进行公开
招标承包,同时也不得以欠款为由收回承包地的最高限额。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因
土地承包经营
发生纠纷的,双方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