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共同共有房屋的处理过程中,部分共有人如若没有得到所有共有人的认可而自行决定处置房产,那么其相关处分行为则将被视为无效。
然而,考虑到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房屋进行处分时可能会涉及到第三方权益保障的问题,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分别对待处置行为的各种不同情况:
如若部分共有人与第三方就共同共有房屋的处分权限产生了共识,并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尚未产生实质性的
财产权转移效果,此时,该份协议应当被视为效力待确定的合约。
《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
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将于12月31号失效)
《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
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