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假想防卫,系指
行为人为因主观认知错误导致误解为不法侵害之存在,从而采取
防卫措施而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
对于此类假想防卫案件,应依据认识错误理论进行处理,若行为人存在过失则按
过失犯罪论处,如无过失则视作
意外事件,无需承担
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行为人本应对不存在不法侵害有所预见却未能做到,进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此时行为人应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因无法预见的原因引发防卫行为,然而在防卫过程中所采用的工具、打击部位以及造成的后果明显不当,此即为假想
防卫过当。
行为人应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参照防卫过当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受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难以预见所采取的手段方法并无不当之处,在此情况下应视为意外事件。
《
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