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国家实施
征地行为时,应向
土地所有权人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各项费用。
同时,对于土地所有权人在土地上的投资以及因此获得的收益所遭受的损失也需进行相应的
赔偿;
对于因失去土地而导致生活水平下降的情况,亦应给予适当的
经济补偿;
此外,对于被征用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所遭受的直接
经济损失,也需要进行一次性的
经济赔偿;
最后,对于被征用土地上的各类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同样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