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进行征收耕地上开展任何活动时,都必须具备合法的批复文件,不能任
由他人擅自决定土地的征用权。
其次,对于涉及到农村土地的征用问题,务必要与土地利用的宏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的整体格局以及
土地使用权年度计划相符合。
若不满足以上条件,则不可做出征用的决策。
此外,我们必须明确指出,征收本质上并非意味着无偿的行为,更不能侵犯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在进行
土地征收时,应给予公正、合理的补偿,确保被
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会下降,同时也为他们的长期生计提供可靠的保障。
在征收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且足额地支付土地
补偿金、
安置补助费以及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面附着物及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同时还需为被征地农民安排好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
关于征收农用地的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需要全面考虑土地原有的用途、土地资源的条件、土地的产出价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并且至少每隔三年就需要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公布。
至于征收农用地之外的其他土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