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合同期满且双方不再续订时,是否应当获得
经济补偿需依以下具体情境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若为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不
续签的情况,则应向
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具体而言,每服务满一年便可获一个月的平均
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其次,如劳动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特定条件并在该情况下请求续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倘若用人单位予以拒绝,此举将被视为
违法行为,此时,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每服务满一年可获取两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
赔偿;
最后,对于劳动者本人不愿续订的情况,亦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此过程中,我们可以进一步细分两种特殊情况:
首先,若用人单位仍维持或提升原有的
劳动条件,而劳动者依然选择不续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将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其次,若用人单位降低了原有的劳动条件,劳动者对此表示不满并拒绝续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