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妇
双方离婚时,通常情况下,
彩礼金额并不会被纳入分配范畴。
这主要源于我国法律对于彩礼的传统认知:
通常来说,彩礼主要是作为对女方父母的感谢和婚姻关系建立的见证,乃男方于缔结
婚姻登记手续之前
赠予女方家庭之物。
因此,相应款项原则上应视作
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富进行处理。
然而,若男女双方在完成婚姻登记之后,男方仍向女方支付彩礼,那么此部分款项便可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平分割;
或者,如双方曾就彩礼的归属问题达成过明确的财产协议,则应严格遵循协议内容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