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拆迁过程中,房屋的价值应根据
房屋所有权归属、地理位置、使用性质以及建筑面积等因素综合考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精确估值后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其
补偿金额不得低于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当日,被
征收房屋所在地区类似房地产的市场售价。
2、法律依据主要来自《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十五条规定。
在此条例所涵盖的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实质是国家在对非国有财产进行公平补偿后,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交易
行政行为。
这种行为必须以“
公共利益”为前提,并且要确保公平补偿的实现。
国家仅能在符合公共利益需求且已向
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相应补偿的特定情况下,才能依法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操作中,法定的征收程序严谨规范,包括报批前公告程序、调查程序、
听证程序、报批程序、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及公告程序等环节。
通常而言,征收导致
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情况主要分为两种。
一种是由于双方就
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共识,从而顺利完成征收工作,此时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随之消失。
另一种情况则是拆迁方通过申请
司法强拆,遵循法定的
司法程序,最终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