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地区,若房屋不幸发生倒塌事件,是可以进行重建的,通常情况下,这将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负责,并承担起连带的
赔偿责任(除非能充分证明没有存在任何质量上的问题),二者在完成
赔偿之后,如果发现还有其他
责任人,则应向这些责任人进行追偿。
而对于由于所有人、管理人员、使用者或者第三方的原因导致楼房倒塌的情况,则应当由相关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若是因为
不可抗力因素所致,那么重建工作将由政府提供一定程度的经济援助。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