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土地纠纷之
诉讼期,法律所设定的最长时限为六个月。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欲就某项行政行为进行起诉时,必须在得知或应当得知该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请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对于涉及
不动产权益的诉讼案件,若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已逾二十年;
而对于其他类型的案件,若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已逾五年仍未提起诉讼,则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
《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