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
土地征收所涉及的
经济补偿费用应为一次性的支付方式,即征收方需在同一时间内一次性向被征收人支付所有与土地征收相关的补偿款项。
尽管有关法律对此未作明确的次数限制,但坚决禁止任何个人或组织对这些补偿款项进行任何形式的
非法侵占及擅自挪用行为。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土地征收程序必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严格执行,包括但不限于按期且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对农村村民住房、其他地面附属设施及农作物等各类补偿费用,同时还需要妥善安排被
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
就具体的
补偿金额而言,对于征收农业用地的情况,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将由各省市自治区物价部门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制定公布,通过区片综合地价的方法进行最终确定。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