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核算劳动者因工作受阻而造成的停工损失时,其具体数额依据如下标准进行测算:
若该职工有固定的薪资收入,则其停工期间所产生的误工费用应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误工费用=附加收入(以天为单位/或月度/或年度)×误工天数。
至于没有固薪的劳动者,他们在停工期间的误工费用则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计算得出:
误工费用=误工天数(天)×近三年内平均收入水平(以每天为单位/或每元人民币)。
如果无法提供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数据,那么他们的误工费用就可以根据以下公式进行估算:
误工费用=误工天数(天)×同行业、相似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以每天为单位/或每元人民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