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补偿制度普遍涵盖了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1)
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其价值根据被占用的土地性质以及使用年限等因素加以评估并计算得出;
(2)厂房建筑重置成新价格,在原则上应参照建筑物的房屋重置成新价标准进行核算;
(3)停产停业损失费,这部分费用主要包括预期利益损失、
合同违约所导致的损失以及财务成本等多个方面;
(4)装修附属物的补偿则以重置费为依据进行计算;
(5)对于机器设备而言,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与房屋具有同等地位,需要有重置成新价作为补偿,而可移动的机器设备则仅需支付搬迁费即可;
(6)最后,搬迁费用则是针对所有可移动的附属设施设备等所提供的搬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
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