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征收拆迁时,须按照土地原用途严格遵循相关
法规及政策规定,及时且足额地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
补助金,并妥善处理宅基地及其上的附属设施与作物的补偿事宜。
同时,亦需为被
征地人群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服务。
2.关于
拆迁赔偿数额,无法给出一个确切的标准。
毕竟,总体的
补偿原则应是确保被征迁者的生活居住水平和条件维持不变或有所提升,而非下降。
通常来说,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房屋补偿费,根据被
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进行划分,然后按照每平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周转补偿费,则依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分,并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最后,就是奖励性补偿费,这部分需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不能随意变更。
3.在发布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必须明确注明征收的目的、范围、实施单位、补偿方案、签约期限,以及
行政复议和
行政诉讼的权利等重要信息。
此外,还需明确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各种行为。
4.房屋
拆迁的整个过程大致如下:
首先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随后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证书并发布拆迁公告;
接着,拆迁方会以
书面形式通知拆迁范围内的
房屋所有权人,让他们了解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以及搬迁过渡方式等详细内容;
最后,双方就
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共识后,签署协议并落实补偿措施,开始实施拆迁工作。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的,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