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商铺拆迁的补偿问题,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被征收方有权自主选择货币方式的补偿或是实物(房屋)的
产权置换。
若被征收方选择了以实物置换房产,则相关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且价值相当于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房屋作为产权置换的标的,同时,还需与被征收方共同计算并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置换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
在旧城区改造过程中,涉及到对个人住宅的征收时,如果被征收方选择在改造区域内进行
房屋产权置换,那么负责做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为其提供改造区域或附近区域的房屋作为置换对象。
商铺拆迁的具体补偿标准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替代土地的价差损失;
经营损失,即由于
拆迁导致的停业停产所带来的
经济损失;
地上物,即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损失;
搬迁费用;
以及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等等。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
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商铺拆迁必然会给予租户相应的
赔偿,但对于因拆迁给承租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承租人仍可依法向出租者提出赔偿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
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征地补偿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