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定是否构成本罪时,需要满足以下四个要素:
首先,本罪的
犯罪主体仅限于
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
其次,主观上必须出于直接故意才可以;
再次,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以及证券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
最后,客观方面则表现为
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操控上市公司进行不公正、不平等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从而导致上市公司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上市公司的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
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