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企业搬迁所涉及到的员工补偿事宜,双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着相互尊重、友好协商的原则达成共识。
具体而言,若双方未能就
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按照该条款规定执行:
即
经济补偿金将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
工资的标准向其支付。
对于服务期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情况,将视为一年处理;
而对于服务期限未满六个月的情形,则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再者,如因
征收房屋给劳动者带来搬迁困难时,
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的搬迁费用;
若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还须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用或提供周转性住房。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