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授权盗用他人
注册商标,私自滥用他人类似的企业名称或个人姓名,从而使得
消费者产生混淆,误以为该商品为他人所有;
2、市场经营主体通过向相关人员进行非法
行贿来获取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优势地位;
3、经营者借助各类广告形式或其它公开渠道,传播有关其产品的质量、成分构成、性能指标、
适用范围、生产厂商、保质期、原产国等方面的
虚假信息,误导广大消费者。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
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
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
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
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
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