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工程监理单位存在以下任何一种行为,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首先是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所包含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严格而严谨的审查工作;
其次是在发现
安全事故隐患时,没有能及时地督促并要求施工单位对其进行全面彻底的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所有相关方面的施工作业;
再次就是当施工单位坚决拒绝进行整改工作或者坚持不肯暂停仍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施工作业时,未能在第一时间内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详细而准确的报告;
最后一点就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以及工程建设领域内的强制性标准来履行监理职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
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
犯罪的,对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