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
劳动者签署了未载明具体条款的空白
劳动合同,那么此类劳动合同通常被视为无效。
因为空白合同未能具体列明双方应遵守的各项
权利和义务,因此无法清晰界定他们各自的权益及必要履行的责任。
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达成的签字承诺,亦难以证明其对于合同后续
补充条款的正式意愿。
倘若用人单位坚持要求劳动者在空白的劳动合同上签字,并且,进一步强加于劳动者对签字后所附带条款的
合同责任,这无疑是一种加重劳动者义务负担、且有违公平原理的行为。
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无需为这些额外的责任负责。
然而,如果劳动合同的各方
当事人在
签订合同时已就合同内容进行充分协商,且签字后所补充的条款与先前的协商结果相吻合,那么我们便可认定此份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使合同得以生效。
《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
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