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涉及已破产
债务人作为被告人的
诉讼及
仲裁案件的
处理方式如下所述:
若该案尚处于审理阶段且不存在其他共同被告人以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涉案主体,则案件应予以暂时搁置直至
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
民法院提交适用
债权申报程序的申请。
而如果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并且已有其他被告或存在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涉案主体,同样需要暂停诉讼进程,由原告债权人直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债权申报申请。
对于已经审理结束但未完成执行阶段的相关案件,应采取措施
暂缓执行,以便债权人能根据所取得的生效法律文书(
判决书、
裁定书等)先行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进行债权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
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前款规定的
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