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乃是确立某块特定地块的所有权以及
使用权与其他各项权利之间的归属关系,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所获取的土地权益将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
因此,在完成土地确权之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进行土地的调整或者收回行为。
若因
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等导致土地完全丧失,权利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申请获得新的
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相应的权利。
然而,若经由双方
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则可进行土地权利的交换或者转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
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