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评估
拆迁房屋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会首先进行实地查勘,依据该住宅区的真实状况以及当前的市场情况,选取合适的评估方法或综合运用多种评估手段来进行精确的评估。
2、按照《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需针对具体的评估对象与所处区域的房地产市场环境相结合,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各种评估方法进行深入的适用性分析,最终筛选适合的一种乃至多种方法,为被征收的房屋价值提供精准的评估结果。
3、房屋征收作为国家在公平补偿非国有财产后采取的一项强制性的交易
行政行为,其前提条件必须是出于“
公共利益”的需求,并且要确保公平合理的补偿。
国家仅能在符合公共利益且已向
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相应补偿的特定情况下,才能依法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4、在
征地拆迁实践过程中,法定的征收程序严谨规范,包括报批前的公告程序、调查程序、
听证程序、报批程序、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及公告程序等多个环节。
通常而言,征收导致
宅基地使用权的消失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由于双方就
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共识从而顺利完成征收,在此情况下,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随之消失;
二是当
拆迁方通过申请
司法强拆,遵循法定的
司法程序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