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
拆迁安置事宜产生纷争并寻求司法救济,需遵守六个月的
诉讼时效限制。
具体而言,根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被征收人如对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持有异议,可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
同时,该
法规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亦明确指出,被征收人对于补偿决定存在异议时,同样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得知或应当得知
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均应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