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债务负担方面,除非得到
债权人的明确同意,否则无法予以撤销或取消。
2、若第三方与
债务人达成共识,决定共同承担债务并已将该项决定告知了债权人;
或者当第三方向债权人明确表达出愿意参与债务分担的意愿后,而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并未给予明确的拒绝答复时,那么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第三方在其所承诺承担的债务范围之内,与债务人共同
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