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纠纷案件中,关于伪造不实开销的情况,我们可以采取如下的措施进行处理:
首先,在
离婚财产分配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请求法庭对涉及伪造开销一方施加重压,使得其获得的财产份额有所减少甚至完全剥夺。
其次,在
离婚程序结束之后,如果另一方发现先前隐瞒或不当消耗了共同财富的情形,仍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
申诉,请求重新对夫妻的共有财产进行细致的分割与处理。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
协议离婚后就
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