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假合同如何撤销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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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假合同如何撤销

一、伪造假合同如何撤销

伪造合同不是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所以伪造的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无效,所以不需要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体现在哪

1、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

而合同无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

而合同无效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

而合同无效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4、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

而合同无效,则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伪造的合同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所以伪造的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至终是无效的,无效不需要撤销合同,当事人可主张返还财产。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伪造假合同如何撤销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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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要解除婚姻关系的话,可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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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婚姻登记机关要求撤销婚姻登记行为。《婚姻法》 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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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婚姻登记行为。婚姻登记行为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
(二)项的规定:“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⒈主要证据不足的;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⒊违反法定程序的;⒋超越职权的;⒌滥用职权的。”因此,要撤销婚姻登记行为,必须存在以上规定的几种情况。
五、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法律分析】 那么,对于这种一方以虚假身份证登记结婚后下落不明,另一方要解除婚姻关系,如本案中的陈思培要解除婚姻关系,到底应该采取何种途径解决呢?下面我们逐一分析针对本案的情况采取那一种解决途径比较可行。 对于第一种解决途径,需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因本案结婚登记的女方下落不明,这种解决方法无法进行。 对于第二种解决途径,因结婚时是男女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经过了婚姻登记部门工作人员的见证,双方分别亲自填写了“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宣读了“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双方并不存在被胁迫的情况,所以要求婚姻登记部门撤销婚姻登记行为也没有法律依据。且民政部办公民办函【2002】129号)也有规定:“一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当事人利用伪造的身份证件等材料进行结婚登记后,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请求,登记机关不予支持。” 对于第三种解决途径,目前没有证据证实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存在“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这几种情况,因此,结婚登记的当事人也无权主张婚姻无效。 对于第四种解决途径,婚姻登记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办理婚姻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就婚姻登记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行政诉讼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从“职权、事实、程序、适用法律、目的”等五个方面进行审查。对于本案的的结婚登记行为,法院也是从这五个方面进行审查,如果这五个方面不存在问题的话,法院不应撤销该婚姻登记行为。本案中,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有作出婚姻登记行为的职权,其在程序、适用法律、目的方面也不存在有问题,对于认定事实方面,申请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均提供了身份证、户口簿,并填写了书面声明,提供的证据亦符合《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要求,从形式要件来看,婚姻登记部门进行了必要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通过目测,婚姻登记工作人员认为进行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和提供身份证当事人身份证的相片是一致,身份证信息和户口簿信息也是一致的。婚姻登记部门没有进行实质调查和实质判断的职能,也没有条件和能力去鉴别证件的真假。民政部办公厅2002年8月6日印发的《关于撤销黄清江与叶芳结婚登记问题的答复》(民办函【2002】129号)中,就安徽省民政厅请示的关于婚姻当事人一方办理结婚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均系伪造,另一方因此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中指出:“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材料不具备真实性审查的条件和能力……”,由此可见,没有强制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在婚姻登记行为中进行真实性审查,因为婚姻登记机关不具备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的条件和能力。既然对此没有强制性要求,那么,法院就不应以婚姻登记机关认定事实不清来撤销该婚姻登记行为。既然本案中婚姻登记机关为双方当事人办理的结婚登记行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
(二)项规定的可以撤销的几种情况,那么,本案中的陈思培提起撤销结婚登记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其诉讼目的难以实现。 对于第五种解决途径,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笔者认为,针对本案中陈思培起诉的这种情况,这是可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函复民政部的(法研【2002】81号),也认为对这种情况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有人提出疑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的被告身份证信息是虚假的,被告都不明确,如何能提起民事诉讼呢?笔者认为,虽然婚姻登记一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身份证信息是虚假的,但是,该当事人是确实存在的,并不因为其身份证的上信息虚假而不明确。打个比方,向别人借钱,债务人写借条时写错自己的名字,债权人提起诉讼,法院不能以债务人不明确为由不受理起诉,而应该以实际名字的债务人作为被告,同时也应写明借条所写的名字,并在判决书中写明写错名字的情况。针对本案中一方以虚假身份办理结婚登记对另一方的诉讼救济,首先,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不存在婚姻可撤销的情况和无效婚姻的情形,才能提起离婚的民事诉讼。如果利用虚假身份登记者经查实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则另一方可提起确认婚姻无效的民事诉讼。提起离婚的民事诉讼的,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知道用虚假身份登记的当事人的真实身份的,即使用虚假身份登记的当事人不知去向,另一方当事人也应该以该当事人的真实身份起诉离婚,当然判决中要写真正办理登记人的身份情况和其冒用虚假身份办理登记的情况。二是无法得知提供虚假身份的当事人的真实情况的,另一方当事人仍可提起离婚诉讼,通过留在婚姻登记机关的档案材料,如照片、签字、指纹等证据,事实上可确定确有其人,只不过姓名、户籍、年龄等情况不明确,因为确实有该登记当事人的存在,因此应认为有明确的被告,法院可以受理。当然,审理这类离婚案件更要慎重,在程序上被告的基本情况只能以虚构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等,在法律文书上查明事实部分要注明另一方伪造身份登记结婚的事实,因为伪造身份者去向不明的,送达只能以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公告中亦应注明用伪造的虚假身份证登记结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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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如何防止伪造假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伪造假币并使用的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的规定,市民如看到其他人持有大量假币应劝其上缴,或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发现有人制造、买卖假币,应掌握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没收假币,办理人民币存取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收缴假币。除以上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没收和收缴假币。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时,分两种情况处理:若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它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报告公安机关查处;若数量较少,则由金融机构2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还必须向假币持有人正式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持有人若对被收缴的伪造、变造人民币持有异议,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经鉴定为真币的,则按照面额予以兑换;经鉴定为假币的,则予以没收。 对于后而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这里涉及伪造者与持有者,伪造者与使用者的相互关系问题,分而论之是一种可行的办法,也是伪造行为的自然延伸。在伪造后而持有假币场合,持有就失去的意义,并成为罪这个有机整体的组成部分。对于伪造行为后而使用假币的认定,则有不同的意见。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有的认为已经构成数罪,即罪和诈骗罪(当时没有规定使用假币罪),主张实行两罪并罚;有的虽然也认为构成数罪,但坚持按牵连犯处理。我们认为,使用不同于持有,它不是伪造行为引起的,因此,对使用假币的行为进行单独评价是必要的。至于如何处理,我们倾向后一种意见。因为是为了使用,存在着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从一重罪论处是适当的。
怎样防范伪造假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伪造假币并使用的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的规定,市民如看到其他人持有大量假币应劝其上缴,或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发现有人制造、买卖假币,应掌握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没收假币,办理人民币存取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收缴假币。除以上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没收和收缴假币。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时,分两种情况处理:若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它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报告公安机关查处;若数量较少,则由金融机构2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还必须向假币持有人正式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持有人若对被收缴的伪造、变造人民币持有异议,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经鉴定为真币的,则按照面额予以兑换;经鉴定为假币的,则予以没收。 对于后而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这里涉及伪造者与持有者,伪造者与使用者的相互关系问题,分而论之是一种可行的办法,也是伪造行为的自然延伸。在伪造后而持有假币场合,持有就失去的意义,并成为罪这个有机整体的组成部分。对于伪造行为后而使用假币的认定,则有不同的意见。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有的认为已经构成数罪,即罪和诈骗罪(当时没有规定使用假币罪),主张实行两罪并罚;有的虽然也认为构成数罪,但坚持按牵连犯处理。我们认为,使用不同于持有,它不是伪造行为引起的,因此,对使用假币的行为进行单独评价是必要的。至于如何处理,我们倾向后一种意见。因为是为了使用,存在着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从一重罪论处是适当的。
伪造假币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伪造假币并使用的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的规定,市民如看到其他人持有大量假币应劝其上缴,或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发现有人制造、买卖假币,应掌握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没收假币,办理人民币存取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收缴假币。除以上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没收和收缴假币。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时,分两种情况处理:若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它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报告公安机关查处;若数量较少,则由金融机构2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还必须向假币持有人正式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持有人若对被收缴的伪造、变造人民币持有异议,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经鉴定为真币的,则按照面额予以兑换;经鉴定为假币的,则予以没收。 对于后而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这里涉及伪造者与持有者,伪造者与使用者的相互关系问题,分而论之是一种可行的办法,也是伪造行为的自然延伸。在伪造后而持有假币场合,持有就失去的意义,并成为罪这个有机整体的组成部分。对于伪造行为后而使用假币的认定,则有不同的意见。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有的认为已经构成数罪,即罪和诈骗罪(当时没有规定使用假币罪),主张实行两罪并罚;有的虽然也认为构成数罪,但坚持按牵连犯处理。我们认为,使用不同于持有,它不是伪造行为引起的,因此,对使用假币的行为进行单独评价是必要的。至于如何处理,我们倾向后一种意见。因为是为了使用,存在着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从一重罪论处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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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的债务设定了抵押应该如何撤销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伪造的债务设定了抵押应该如何撤销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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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如何解决假钞伪造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伪造假币并使用的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的规定,市民如看到其他人持有大量假币应劝其上缴,或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发现有人制造、买卖假币,应掌握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没收假币,办理人民币存取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收缴假币。除以上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没收和收缴假币。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时,分两种情况处理:若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它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报告公安机关查处;若数量较少,则由金融机构2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还必须向假币持有人正式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持有人若对被收缴的伪造、变造人民币持有异议,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经鉴定为真币的,则按照面额予以兑换;经鉴定为假币的,则予以没收。 对于后而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这里涉及伪造者与持有者,伪造者与使用者的相互关系问题,分而论之是一种可行的办法,也是伪造行为的自然延伸。在伪造后而持有假币场合,持有就失去的意义,并成为罪这个有机整体的组成部分。对于伪造行为后而使用假币的认定,则有不同的意见。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有的认为已经构成数罪,即罪和诈骗罪(当时没有规定使用假币罪),主张实行两罪并罚;有的虽然也认为构成数罪,但坚持按牵连犯处理。我们认为,使用不同于持有,它不是伪造行为引起的,因此,对使用假币的行为进行单独评价是必要的。至于如何处理,我们倾向后一种意见。因为是为了使用,存在着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从一重罪论处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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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假币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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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章,造假收据是什么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伪造公章,造假收据是什么罪?问题解答如下, 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二)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提供版样的
(三)其他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假境外货币犯罪的数额,按照案发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境外货币,按照案发当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假普通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面额计算假贵金属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贵金属纪念币的初始发售价格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015年11月1日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第十一条修订删除了死刑的规定,并将“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修改为无限额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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