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异地安置,往往是因为开发项目并未包括住宅部分或是受限于该地块的容积率限制,无法实现就地回迁安置,于是只能另选他处筹建新的安置住房,之后再借助
产权的调整与增加来试图达到以等值价值进行
产权置换的目的。
而所谓的回迁安置,则是指开发商在拆除原有建筑后重新建设,然后让
拆迁户返回原地进行安置,通过调整产权比例来实施
拆迁补偿。
2、拆迁补偿,顾名思义,是在
征地过程中针对住宅或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对该房屋进行合法拆除,同时向
房屋产权所有人提供一定的
经济补偿。
根据土地性质的差异,拆迁补偿可以划分为
国有土地上的
房屋拆迁补偿以及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两大类。
至于拆迁补偿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以及综合型补偿三种。
其中,货币补偿是通过各种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
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从而得出一个具有
法律效力且可供参考的多元组成的
补偿金额。
产权置换亦称为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的不同,大致可分为两种置换方式。
最后,将上述两种补偿方式有机结合起来的补偿方式,即为我们所说的既给予货币补偿又给予产权置换的综合型补偿方式。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
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