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除或者重建的单位,有义务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标准,向被
拆迁房屋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提供全面的补偿待遇。
这类补偿具体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对被
征收房屋本身价值进行的补偿;
其次是对于因为征收行为而导致的搬迁和临时安顿问题的
赔偿;
最后,是由于征收房屋而引发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带来的
经济损失的相应补偿(这部分补偿根据被征收房屋在征收前的经营效益情况以及业态的暂停时间长短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