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农民对于所获得的宅基地仅享有
使用权,并不具有所有权。
他们只能用于自行建设
房屋用途,而无法进行所有权的处置。
此外,
宅基地使用权本身并不得单独进行转让交易,唯有满足一些特定的条件才能与地上建筑物一起被转让出去。
如若农民违规出售宅基地,则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同时没收其
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明确规定,农民对土地并无所有权,仅仅是享有使用权。
他们在获取宅基地后,只能用于自建房屋用途,而无法进行所有权的处置。
宅基地使用权本身并不得单独进行转让交易,唯有满足一些特定的条件才能与地上建筑物一起被转让出去。
在转让过程中,必须同时满足如下五个条件:
首先,转让方需拥有两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包括宅基地在内);
其次,转让对象须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第三,受让方必须没有自己的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的条件;
第四,转让行为需要得到集体组织的同意;
最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与地上建筑物一起转让。
以下几种情况将被视为转让行为无效:
城镇居民购买;
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转让方未经过集体组织的批准;
向集体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转让;
受让方已经拥有了住房,不再符合宅基地分配的条件。
如果农民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出售宅基地,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没收其违法所得,并限期拆除或没收在买卖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同时还可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
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
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土地所有权人拟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拟出让、出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