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债务人失去踪迹超过两年以上的情况下,
债权人有权先行请求法院宣告该债务人处于失踪状态。
接着,债权人可以要求负责债务人财产保管的
代理人从失踪者的财富中支付相关的
债务款项。
倘若未经宣告便已失踪满四年的,债权人同样拥有申请宣告失踪的权力。
若欠债人同时符合
宣告死亡的条件,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宣布其为死亡之人,进而以其遗留的财产
清偿债务。
若欠债人的
继承人继承了相应的遗产,债权人还可以向他们追索债务。
然而,若是债务人并不满足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条件,或者债权人不愿申请宣告其失踪或死亡,那么在债务属于夫妻共同责任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其配偶提出追索;
而在债务设有
担保人的情况下,债权人也可以向担保人提出追索。
《
民法典》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
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
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