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当事人因征收协议无效之理由而发起的
诉讼程序中,时效期限通常设定为六个月。
在此期间内,当事人自得知有关征收协议被确定之日起,便有权利依法向相关法院提出
行政诉讼请求。
倘若当事人选择首先向复议机关提出
申诉,然后再行提
起诉讼,那么其有权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天之内,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复议机关
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