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仓储合同来说,其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在货物入库后,货物的所有权不会发生转移,仅限于暂时性地转移货物的占有权,且货物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关权益依然归属于存货人;
其次,根据仓储合同,保管的货物必须是动态财产,不动产则无法成为签订仓储合同的对象,这也正是仓储合同与
保管合同之间最显著的差异;
再次,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拥有依法获得的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
营业执照;
最后,仓储合同属于承诺合同,合同自签订之时起便立即生效,这也是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之间的另一个明显区别。
关于仓储合同的
违约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当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可请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其次,若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
违约金或
定金等
违约责任条款,那么违约方就需按照合同约定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如果违约行为属实,违约方应承担以下几种责任:
第一种是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从本质上看,违约金是“损失赔偿额的预定”,具有赔偿性,同时,它也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惩罚,具有惩罚性。
在仓储合同中,赔偿性违约金是指存货人和保管人针对违反仓储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所预先设定的
赔偿金额;
第二种是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在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在违约方履行义务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之后,如果对方仍然存在其他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作为承担违反合同责任的一种形式,损害赔偿最为显著的性质特征便是补偿性;
第三种是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在合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时,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或者向法院申请强制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而非仅仅通过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方式来替代履行;
第四种是采取补救措施,所谓补救措施,是指在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后,为了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违约方依据法律规定承担的违约责任形式。
例如,对仓储物品进行更换、补充数量等。
从广义角度来看,各种违反合同的承担方式,如损害赔偿、违约金、继续履行等,都可以视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措施,它们的目的都是为了让一方当事人在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能够得到有效的补偿与恢复。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