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条款,对于宅基地方面所引发的各类矛盾和纷争,可供选择的解决途径主要分为以下三大类:
首先,双方应以和平友好的态度进行协商,这是妥善解决公民间因宅基地而引起的各种争议的必经之路;
其次,如果争议涉及到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则该问题将交由乡级地方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进行干预和调解;
最后,当争议双方对于政府部门做出的处理结果存在异议时,他们有权在收到
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30天内,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寻求法律上的公正裁决。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
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