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阐述执行人是否可以对
被执行人唯一的房产进行处置。
然而,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
抚养的家人赖以生存的住宅,人民法院有权采取查封措施,但不得实施拍卖、变卖或抵偿等行为。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也明确指出,若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人所需的住房及生活用品超出了其生活必需范围,则人民法院应在
保证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人维持基本生活水平所需的住房以及普通生活必需品之后,方可依法进行
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
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
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