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此问题的
处理方式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嫁到外乡之后,本人的户口仍留在原籍地,那么这位已婚女性将与其他村民同样享有得到
征地拆迁补偿款项的权益。
尽管此类女性已经步入婚姻生活,但是由于在新居所尚未获得新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嫁女”原本所在的村集体并不具备收回她原有
承包地的权利,因此,“出嫁女”仍然拥有
土地承包权,一旦面临征地拆迁,她们有合法的权力享受相关的
征地补偿款。
假如嫁到外乡之后,本人的
户口迁移至小城镇,在此种情况下,这位已婚女性同样具有获取征地补偿款的资格。
在承包期限之内,发包方无权收回承包地。
若在承包期间,
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应尊重承包方的个人意愿,保留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他们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她们可以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
然而,如果嫁到外乡之后,本人的户口迁移至其他村庄,这种情况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分:
1、如果户口虽已迁出,但出嫁女在婆家并未获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原来所在的村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然保留,在此种情况下,“出嫁女”在面临征地时,是有权获得相应补偿款的;
2、如果出嫁女在从娘家迁出户口之余,还在婆家成功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意味着她们失去了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此一来,在面临征地补偿时,自然无法从相关机构处成功领取到应得的征地
拆迁补偿款。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